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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并督促各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套资金落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管理;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保障性目标的制定、组织保障对象的认定、保障房的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等项目定点与规划手续的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造、报件审批、招投标组织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拆迁办、人防办、环境保护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已批准的市区特困企业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落实;市林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区棚户区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等工作,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协调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
  (二)着力项目推进。各县(市)区要尽快组织,将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健全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度。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要完善相关政策,制定工作方案;实行周例会,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报告问题;要制定分阶段目标,细化到月、周;建立项目台账,倒排工期,制订审批工作流程;抽调熟悉业务的专门人员,建立项目帮办机制,协调各项目单位与下步手续审批单位提前对接,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定期编写工作简报,汇总进展信息。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快拆迁安置速度,认真落实优惠政策,依法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前期工作时限,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加强项目督导。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机构要加强对项目规划、拆迁、建设等进度情况的检查督导,重点督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落实情况、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建设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项目前期建设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建设工期计划执行情况等。要督促各项目单位按照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的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对督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通报,督查结果在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对改造任务完成好的予以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开辟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栏,大力宣传住房保障政策、各地工作动态等,搞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低保家庭、群众代表等各届人士参与,积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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