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航道局:负责处理中山辖区内饮用水源应急响应中与航道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保护,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优化供水布局。
市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
市通信单位:保持通信畅通。
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 特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级)
(1)因饮用水污染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饮用水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饮用水污染造成全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3.2 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级)
(1)因饮用水污染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饮用水源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饮用水污染造成镇区级以上水源地取水中断。
3.3 较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级)
(1)因饮用水污染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重伤)以下;
(2)饮用水污染造成镇级以下水厂水源地水质恶化,引起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3.4 一般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V级):
(1)因饮用水污染发生3人以下死亡;
(2)饮用水污染给水厂取水口水质带来安全隐患,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应急响应和处理
4.1 基本响应程序
4.1.1 信息报告
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在1个小时内如实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口头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污染与破坏程度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是否向省环境保护厅、省政府报告的建议。如需向上级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迅速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