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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建设活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一是打击违法建设活动的相应法规体系不健全,在制度建设、监管和查处等环节存在漏洞,缺乏对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管,为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留有可趁之机。二是没有真正建立起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强制性惩戒措施。三是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全民规划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缺乏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深刻认识违法建设活动的危害性,下大力气和决心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违法建设活动的蔓延滋生,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有效遏制,将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大隐患,严重制约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城乡建设活动。必须从现在开始,下大力气和决心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一要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地位。要以政府为主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身体力行,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为执法部门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在违法建设执法过程中,一旦发现“托人情”、“找关系”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移交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建立顺畅的违法建设监管稽查体制。健全完善监管稽查组织机构,明确划分部门职责权限。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调度协调,对违法建设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哪个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要进行问责。各级规划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规划监察支队,负责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要前移规划监管关口,强化放验线、竣工验收等规划核实手段,避免既成事实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发展;建立违法建设报告制度,对违法建设的查处结果,特别是对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执行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调度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专业知识学习,认真履行职责。
  (二)抓住《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宣传贯彻的有利契机,尽快建立完善打击违法建设活动配套法规体系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规划意识,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认真按照《条例》的要求,抓紧制定出台相应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完整、严密的惩治违法建设活动的法规体系,为规划监管和稽查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落实和细化《条例》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程序和额度,以及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要加强对各类不同性质违法建设案件处罚的探索和研究,深入分析违法建设的成因、处罚措施和社会效果。对于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要绝不姑息,从严惩治;对于涉及社会民生和历史遗留问题的,要慎重处理,妥善解决。鼓励和支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创造性地探索和尝试违法建设惩治措施,真正起到对违法建设活动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总的原则是,采取一切措施、坚决纠正和遏制侵害社会核心利益和公众权益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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