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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土地开发项目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土地开发项目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11]115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相关测绘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县土地开发项目测绘工作,确保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促进全省土地开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质和招投标管理

  从事土地开发项目测绘的单位,必须持有《测绘资质证书》,并且具有地籍测绘和工程测量专业范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租借资质给其他单位从事项目测绘,不得将承包的项目转包。

  土地开发项目测绘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必须按照有关

  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组织招投标,符合资质要求的测绘单位,都可以参与竞标。

  二、明确测绘任务和要求

  测绘单位确定后,要签订项目测绘合同,明确项目测绘任务、质量标准、时限要求、测绘金额、双方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测绘内容包括:控制测量、土地利用现状图测绘(初测)、项目竣工图测绘(竣工测量)等。各阶段测量须分别提交技术设计、质检报告、控制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竣工图、项目区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等测绘成果。测绘工作经费要严格按照取费标准,足额支付。

  从事土地开发项目测绘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原则,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要坚决拒绝发包人或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违规要求,严格执行测绘生产、技术、质量管理规定、规范,确保测绘成果真实准确、图实相符、图数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粗制滥造测绘成果。

  三、严格测绘成果检验

  市县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测绘科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要求进行审核确认。承担项目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分别在初测和竣工测量工作完成后,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核确认申请,市州局分别在初测和竣工测量成果提交后5日、10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对初测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开展下步工作,限期整改到位;对竣工测量成果符合质量要求的,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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