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长负责自治区环保厅行政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常务会议。
第七条 党组成员、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协助党组书记和厅长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负责签发所分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批复、通知、信函等文电;受党组书记和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及时向党组书记和厅长请示和报告分管工作的情况;可以代表自治区环保厅进行内事或外事活动。副厅长、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的分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 副巡视员按照分工协助党组书记、厅长、副厅长处理有关工作,对协助分管工作中所形成的各类批复、通知、信函等文电可提出审核意见报相关领导签发。受党组书记和厅长委托,可以代表自治区环保厅进行内事或外事活动。副巡视员的分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党组书记和厅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排序最前的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党组成员主持工作。其他厅领导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党组书记和厅长指定的厅领导代为负责。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处室、单位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厅领导请示、报告。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做出重大决策前,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地方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未经调查研究的不决策、未经论证的不决策、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决策。
第十三条 起草或代拟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环境管理政策和重大措施、规划、资金预算安排、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必要时需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方针政策,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涉及厅其它处室、单位的,必须事先主动沟通协调;涉及相关厅局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州、市的,应当事先征求地、州、市意见。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