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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


  第十六条 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草案建议,拟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十七条 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积极应对和处置环境污染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强化环境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要求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全国及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各项监督、稽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自治区环保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环保部《环境信访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信访工作制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信访工作程序规范》及有关制度开展信访工作。

  要充分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全员办信访制度,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承办处室、单位不得互相推诿。重视新闻媒体和其它渠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主动查处、整改。

  第二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利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和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指南等,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 工作安排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制定厅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制定相应工作计划,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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