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做好本处室、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认真落实厅年度工作要点和各项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分管厅领导和厅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厅办公室和效能办(纪检监察室)对厅工作计划及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反映工作进展及督查情况,确保计划落实和政令畅通。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环保厅实行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常务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环保厅党组会议的召开、参加人员、列席人员、议题要求、主要任务等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环保厅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副巡视员、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厅长或委托副厅长召集并主持。厅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环保部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 通报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二)研究发布区内环境质量状况,分析环境形势及相关的经济形势,讨论和部署厅重要工作;
(三)研究讨论代自治区人大和政府起草的有关法规和规章草案;
(四)研究讨论拟发布的重要环境管理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讨论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计划、总量控制计划、环境管理政策措施;
(六)研究讨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专项规划和各专项工作计划;
(七)研究讨论部门预算、投资安排及其执行情况;
(八)通报重要工作进展、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厅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处室的人员列席,必要时可以扩大到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条 厅常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副巡视员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厅长或委托副厅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审议的相关内容,增加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厅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各处室、单位的工作;
(二)审议重要的、全区性的工作会议文件,全区性执法检查等重大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