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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做好本处室、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认真落实厅年度工作要点和各项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分管厅领导和厅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厅办公室和效能办(纪检监察室)对厅工作计划及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反映工作进展及督查情况,确保计划落实和政令畅通。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环保厅实行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常务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环保厅党组会议的召开、参加人员、列席人员、议题要求、主要任务等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环保厅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副巡视员、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厅长或委托副厅长召集并主持。厅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环保部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 通报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二)研究发布区内环境质量状况,分析环境形势及相关的经济形势,讨论和部署厅重要工作;

  (三)研究讨论代自治区人大和政府起草的有关法规和规章草案;

  (四)研究讨论拟发布的重要环境管理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讨论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计划、总量控制计划、环境管理政策措施;

  (六)研究讨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专项规划和各专项工作计划;

  (七)研究讨论部门预算、投资安排及其执行情况;

  (八)通报重要工作进展、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厅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处室的人员列席,必要时可以扩大到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条 厅常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副巡视员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厅长或委托副厅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审议的相关内容,增加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厅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各处室、单位的工作;

  (二)审议重要的、全区性的工作会议文件,全区性执法检查等重大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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