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议下发的重要普发性文件、公告和重大活动的方案;
(四)审议上报人民政府和环保部的重要请示、报告;
(五)审议重要建设项目(绝密项目除外)环评审批,自然保护区评审等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各地、州、市及重点县市环保局请示的重大事项,协调区内环保系统各项工作;
(七)需要通报和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专题工作会议由分管厅领导按照分工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相关处室、单位参加。
第三十二条 提请厅务会议、厅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处室、单位形成文字材料、提出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核,由厅办公室汇集报厅长审定。厅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秘书撰写,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
第三十三条 提请厅专题工作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处室、单位提出,由分管厅领导审定。会议组织工作由议题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单位协助。会议纪要由议题承办处室、单位撰写,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审核签发。
第三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当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会议组织部门。开会时间一般不准到会场找人,紧急情况可请办公室秘书转达。参加会议人员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会场。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需要对外报道的新闻稿必须经厅宣教处负责同志会同办公室负责同志审定,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厅领导审定。
第三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求传达的,有关处室、单位必须及时传达,认真办理、落实,厅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厅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情况。需要撰写会议纪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厅领导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尽快通报会议情况。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召开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地州市环保局书记、局长会议(或座谈会),研究部署全区环保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机关全体职工大会、厅系统干部大会、党员大会等临时性会议,由党组书记、厅长确定时间和内容并主持会议,或由党组书记、厅长委托副书记、副厅长、纪检组长召集并主持。会务工作由相关处室或厅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