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治区环保厅以外副厅级以上离职或在职干部去世,需发唁电的,经办公室报请有关厅领导批准,以自治区环保厅名义发唁电或送花圈;本厅以外县处级离职或在职干部去世,需发唁电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以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名义发唁电或送花圈。
(四)厅领导出差、出访由办公室和外事部门办理有关事宜。按程序批准的内外事活动由办公室通知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出席(外事活动应报请自治区外办批准)。厅领导与外宾或重要内宾会见、会谈时,陪同参加的有关处室负责人需做好会谈记录,必要时有关处室可印发会谈纪要;对会谈中议定的事项,有关处室、单位必须认真落实。
(五)新闻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向新闻媒体发布重要环境信息,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由厅宣教处统一受理安排。各处室、单位应根据宣教处安排,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按规定向媒体通报有关业务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务接待制度应做到热情节俭,尽可能为来我厅办事的领导和同行创造便利条件。
(一)环保部、各省市区环保厅厅级领导来疆考察,区内各地、州、市地厅级领导及县市主要领导来商谈工作,原则上由对口厅领导出面接待,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区内各地、州、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负责人及县市分管领导拟会访厅领导的,有事先联系的,由办公室提前作出安排,没有事先联系的,办公室尽可能予以安排;到有关处室商谈工作的,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接待,需办理的事项,应当按规定认真迅速办理。
(三)其他来访、交流人员,按业务对口、对等接待,由接待处室提出接待方案,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按接待标准安排。涉及到几个处室工作的,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接待。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 对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环保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环保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环保部请示、报告。
第五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对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人大、政协和环保部批办的事项以及厅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迅速、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不得推诿、敷衍。办公室负责督查并适时通报办理情况。
第五十二条 厅领导在区内考察、深入基层,应轻车简从;厅领导国内外出差、出访不组织迎送。
第五十三条 不以自治区环保厅或厅机关各处室名义赞助、主办或协办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各类展览会、招商引资洽谈、地方节庆、论坛等活动,不进行同贺活动。确需自治区环保厅或有关处室主办或参与举办的重要环境保护展览和国际(国内)研讨会、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宣传教育活动等,由办公室商有关处室、单位提出意见报厅主要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