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以自治区环保厅或各处室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要求地方环保部门提供经费支持或配套资金,不得要求地方环保部门采购某种产品或服务。
第五十五条 直属各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或经自治区环保厅批准同意由直属单位主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不得以自治区环保厅名义对外联系和办理有关事务。由自治区环保厅主办、直属单位承办的会议和活动,承办单位需以自治区环保厅名义对外联系和办理有关事宜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以自治区环保厅名义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承办。承办单位必须按照自治区环保厅批准的事项进行活动,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十六条 实行直属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
(一)以自治区环保厅名义组织的活动或需厅领导参加的活动;
(二)通知要求地方环保部门或政府办理的事项;
(三)召开重要新闻发布会及组织媒体采访活动;
(四)涉及内部制度、人事、分配改革的重大问题;
(五)涉及群众利益,关系稳定团结的重大问题;
(六)涉及安全、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
(七)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及其他重要事项。
请示、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相关处室应适时予以答复,原则上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其中对涉及(五)、(六)、(七)等事项的要即报即答。
第五十七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保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环保部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厅里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厅内部提出,不得对外发表或采取与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或行动。
代表自治区环保厅或处室发表讲话、文章,提供重要信息,必须经厅领导或处室负责人的授权或认可。个人以公职身份发表涉及自治区环保厅工作未定重大问题和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对外提供重要信息,必须事先经主管厅领导同意。
第五十九条 按照自治区关于效能考核的要求,我厅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