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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条例(2011修正)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条例
(2011年1月2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3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止牲畜引进过程中造成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我州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引进牲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引进的牲畜指乳用和种用马、牛、羊、猪、犬等。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引进牲畜防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引进牲畜的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引进牲畜的防检疫工作。

  州、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查处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州、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引进牲畜的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六条 跨省引进牲畜的,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州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兽医主管部门审批。

  跨州引进牲畜的,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兽医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派官方兽医全程监督指导本县(市)引进牲畜的防检疫工作。

  第七条 引进牲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于引进10天前向所在地县(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详细说明引进牲畜的产地、品种、用途、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隔离观察场所以及运输协议、运输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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