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之污染减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地州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1〕233号)有关规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之污染减排项目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之污染减排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减排总体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1〕23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之污染减排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总量控制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有效控制氮氧化物、氨氮、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环境安全为重点,积极推进“十二五”氮氧化物、氨氮减排项目建设,确保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实现。
二、支持重点及项目条件
(一)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烟气脱硝(低氮燃烧+SCR、低氮燃烧+SNCR)示范项目;
(二)工业企业中水利用的污水深度处理工程示范项目;
(三)水泥行业低氮燃烧改造示范项目;
(四)城镇生活污水水资源利用项目;
(五)工业企业低氮燃烧改造项目;
(六)工业企业烟气脱硫项目。
第(一)至第(三)类减排示范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和自治区控制的重点污染源企业;
2、烟气脱硝和脱硫技术和减排成效能够得到国家认定;
3、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落实。其中,申请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20%。
4、项目在建或年内可开工建设;
5、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