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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之污染减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6、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7、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至第(六)类减排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和自治区控制的重点污染源企业;
  2、烟气脱硝和脱硫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符合国家相应规范,减排量年内能够得到国家认定;
  3、城镇生活污水水资源利用项目,氨氮、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年内能够得到国家认定;
  4、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落实。其中,申请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10%;
  5、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6、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7、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
  4、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自治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
  5、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6、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发改委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补助。
  四、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基本材料)
  (一)《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之污染减排项目申请表》(附表1)。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意见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自治区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可研批复文件。
  (四)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
  (五)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项目)。
  (六)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包括排污费资金)支持的,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承诺函,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七)近三年排污费缴纳情况证明(提供环保部门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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