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酒精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11. 味精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12. 制革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淘汰环保设施不完善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制革企业。
13. 印染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 ∶ 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如LMH551型平网印花机、571型圆网印花机等)、热熔染色机(如LMH303.B热熔染色机、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等)、热风布铗拉幅机(如LMH731-160型热风布夹拉幅机等)、定形机(如LMH722M-180短环烘照定形机(烧气)、LMH722D-180短环烘照定形机(电加热)等),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环保设施不完善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印染企业。
14. 化纤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任务:全面调查摸清全市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制定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省下达我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二、工作分工
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局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或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全市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指标,经市政府同意后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并按照“淘汰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及时公布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企业名单。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市下达本县(市、区)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确保按时完成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市经信局、市发改局按行业分工牵头负责推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经信局牵头负责水泥、平板玻璃、焦炭、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造纸、酒精、味精、制革、印染、化纤等12个行业;市发改局牵头负责钢铁、电力行业。牵头部门要认真制订所负责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或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全市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经信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