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1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益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第三条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实行合理开发水源、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水利、国土、卫生、环保、规划、交通、农业、林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规划、建设、水利、国土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