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尚未进行产权初始登记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报建、规划等相关办证资料齐全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相关资料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产权为经营公司的初始登记。
(2)相关办证资料不齐全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书面说明,经国土、房管部门核实后,以经营公司的名义办理具结登记,将新产权证登记到经营公司名下。
国土、房管部门不再受理产权为经营公司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申请。
(3)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证已抵押金融机构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写出说明,注明产权证号码、宗地或房屋面积、座落位置、贷款日期、贷款总额、尚欠款余额、还款计划以及承诺等内容,连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经相关金融机构核实盖章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待欠款还清后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到经营公司名下。
经相关部门鉴定属于危房、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列入旧城改造和处置的房屋,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单位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已将本单位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划转到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应提供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划转的,应变更登记到经营公司名下。
行政事业单位已将本单位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进行处置的,应提供批准文件和产权变更登记证明,没有批准文件或产权变更登记证明的视为无效处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办证工本费由国土、房管部门统一向经营公司结算,其余收费全免,行政事业单位不支付费用。已变更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不动产,不改变现有管理方式,其日常维护和管理仍由使用、占有单位负责。移交后的经营性资产的水电等事项暂按原办法管理,经营公司应协助行政事业单位及时收回水电费等应收款项。
(四)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的经营性资产,由单位提出书面说明,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另行制定清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广播、电视、报社等单位的广告经营资产以及文化等单位的演出、展览等经营资产不进行移交,由财政部门委托单位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六)行政事业单位如实填写《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交明细表》、《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股权移交明细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并绘制经营性资产分布平面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移交经营公司。经营性资产的各种租赁合同原件、对外投资合同原件以及股权证明材料原件等一并移交经营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