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登记时,市内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二)在办理土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报建手续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时,应缴纳的非税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除必须上划下拨的上下级分成部分、证书工本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其他按30%的比例征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属于政府性基金的,实行全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返退。
第八条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场、专业市场、宾馆、酒店、旅游、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等第三产业项目,办理土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报建手续、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时,应缴纳的非税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除必须上划下拨的上下级分成部分、证书工本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其他按50%的比例征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属于政府性基金的,实行全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返退。
第九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理土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工程报建手续、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其应缴纳的非税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上划下拨的上下级分成部分、证书工本费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其他按50%的比例征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属于政府性基金的,实行全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返退。
第十条 新建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办理土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工程报建手续、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其应缴纳的非税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除必须上划下拨的上下级分成部分、证书工本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其他按50%的比例征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属于政府性基金的,实行全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返退。对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全市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