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企业有偿解除职工原有劳动关系,进行资产处置的,不视为交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时,对国有企业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对受让方按正常标准收费。
(四)国有企业出租资产的租金收入,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
第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税务、车辆等产权变更过户的,应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免收除工本费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成立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非税收入缓减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联系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中心、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联系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六条 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中央、省、市政策明确规定可缓减免的,由缴款义务人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填写《益阳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由执收单位执行,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一经发现缓减免行为不当,应当及时制止。没有明确规定,因特殊情况需缓减免的,由缴款义务人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填写《益阳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并附书面申请及相关依据等资料,由执收单位初审,财政部门复核并提出意见,经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长审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政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和缓减免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在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构成行政过错或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随意减免非税收入的单位,实行经济处罚,取消评先奖励资格,所减免金额从单位工作经费中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