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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按照“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要求,引导小型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困难的小型企业,可从管理人员开始建立,允许过渡期为1-2年,逐步实现全员覆盖。确有困难的小型企业,可先按5%的最低缴存比例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再逐年提高配缴到位,过渡期为1-2年。
  (五)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部门要在2012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为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用工单位要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和人事代理部门支付派遣人员和代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六)全市所有经组织部门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自2012年起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焦作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局、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卫生局、教育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新区管委会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的计划编制以及宣传、协调、落实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
  (二)建立考核激励机制。要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体系,实行目标考核。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通报制度,每年评选若干家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缴存滞后的单位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研究制定对低收入群体的公积金贷款贴息、引进高级人才和刚就业大学生的公积金贷款优惠以及用于支付房租等惠民政策,用政策优势吸引更多的职工缴存公积金。
  (三)加强部门协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对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给予积极支持配合。统计部门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市直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完整的应缴单位和职工数据库。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协调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部门为劳务派遣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质监、工商、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信息交流,借助全市财税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教育部门负责直属学校(含市教育部门审批并直接管理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建立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建立工作。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把企业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否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积极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媒体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开展“住房公积金走进社区宣传月”活动,采取在社区宣传栏张贴宣传图片、开展政策问答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公积金政策的知晓度。对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纳税大户,采用上门宣传、召开座谈会、举办讲座等形式,与企业负责人和职工面对面交流,引导企业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质监、工商、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年检工作和单位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时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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