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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坚持落实责任,着力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制定出台《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严格落实水利部门监管职责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各项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员工;鼓励把职工照章作业情况与职工收入挂钩,提高职工执行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点抓好水利企事业单位责任制落实工作,督促施工企业实行负责人轮流值班或定时巡查制度。

  (四)坚持依法治理,着力打击水利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事故责任单位,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等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做到严格、公正、透明执法。

  (五)强化队伍建设和技术进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稳定并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服务和指导,开展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继续做好岗前培训、民工培训工作,修订《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水利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积极引导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安全技术改造,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强化应急处置,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利部水建管〔2006〕202号),对《浙江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与完善,建立事故应急专家库;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

  (七)强化基础建设,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建设。继续开展“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不断拓展和深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督促水利施工企业按照《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要求,将安全施工费纳入预算,增加安全保障投入;落实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完善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四级”台帐管理,规范台帐分类,动态、完整记录安全生产组织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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