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指导,强化行业监管,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节能专项资金、减排专项资金对万家企业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质监部门要依据《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节能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制定我市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和规划,加强对“万家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统计部门要做好“万家企业”节能统计工作,及时向节能主管部门通报企业相关数据,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节能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月度晴雨表公布工作。
市国资委要将所属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问责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落实奖惩机制。
市银监局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万家企业”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在企业信用评级、信贷准入和退出管理中充分考虑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对节能严重不达标且整改不力的企业,严格控制贷款投放。
(三)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大节能监察力度,依法对“万家企业”节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情况、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设备情况、节能规划落实情况等开展专项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节能服务机构要配合节能主管部门落实实施方案、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组织开展节能培训、指导“万家企业”定期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节能监督检查。组织对“万家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企业,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并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已实施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开展热效率、能源效率等标注情况监督检查。启动社会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能效标识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的监督,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行为;对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单位,按照节能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