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仅经营蔬菜或者含蔬菜在内的其中几类农副产品的,蔬菜品种不得少于10种,其他几类农副产品须分别包括《目录》所列的该类别所有品种;
(三)乙方仅经营除蔬菜以外的其中某一类或者几类农副产品的,其具体品种须包括《目录》所列的该类别所有品种。
第六条 乙方经营《目录》所列农副产品,应积极实现产销对接或者产供销一体化,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乙方平时每天实际销售平价粮油的价格,应低于当地粮油市场同品质商品平均价格的3-5%;每天实际销售平价肉禽蛋的价格,应低于当地农贸市场同品质商品平均价格的5-10%;每天实际销售平价蔬菜的价格,应低于当地蔬菜市场同品质商品平均价格的10-20%。
第九条 乙方在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农副产品品种、价格和数量投放市场,并保留相关有效的凭证和台帐;甲方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先控后补”原则对其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乙方作为甲方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甲方做好市场价格监测、价格预警等工作。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价格政策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指导乙方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主动提供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平价商店标识,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平价商店的承诺书、服务公约、家常菜目录、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