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乙方应执行平价商店考核制度规定,积极配合甲方的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若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大变更或重大产权转让、破产等情况,应当在变更或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退出平价商店经营。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不予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1.未按《汕头市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的通知》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2.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6.违反相关规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属实,造成较大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乙方不按照甲方批准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按照《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及单位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