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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档案管理与档案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根据《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运城市区域内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规模较大的活动,一经确定的主办单位须及时报请市档案局派人进行监督指导;重大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将各种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并进行系统整理后按规定及时向档案馆移交。
  (三)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验收工作
  根据国家档案局与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监管验收制度的通知》(运政办发[2011]25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竣工前三个月须由项目单位向市档案局申请档案验收的规定。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对违规者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和规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
  为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及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实施意见,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重视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工作计划与建设内容,列入县(市、区)、乡(镇)政府的议事日程。力争在三年之内高标准完成五个“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试点单位基础工作,积极争取通过国家验收命名。
  (五)加强和规范民生档案、社区档案管理工作
  民生档案工作和社区档案工作是推动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的新目标,必须加强这两个方面的档案管理工作。民生档案是有关民众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以及社会管理活动的历史记录,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民生问题不可缺少的原始凭证和重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义务教育、基础性公共卫生、住房保障、职业培训、就业、民众的基本权益保障等。各相关单位要积极认真做好民生档案的建档登记工作,档案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以及居民自治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对国家和社区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文书、基建、会计、婚姻、计划生育、声像、实物等类型。根据《山西省社区档案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各社区组织要建立和健全档案工作机构,设立专门档案室,配备一名专(兼)职档案员。各县(市、区)档案局要加强对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每年确定1-2个社区为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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