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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

  (五)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
  (六)消防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牵头组织。
  (七)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
  (九)水利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水务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水上交通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一)铁路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铁路护路联防办负责牵头组织。
  (十二)民航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三)学校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四)旅游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六)农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七)电力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
  (十八)非法采矿、超层越界开采、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非法建设尾矿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
  (十九)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活动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文广新局负责牵头组织。
  三、大检查组织实施
  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办”)综合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市政府安委办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运政办发〔2011〕74号)要求,继续全面深入地开展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大检查内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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