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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和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三落实”、县(市、区)领导挂牌包矿包企业责任,推动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三)按照运政办发〔2011〕74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
  (四)按照《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运安发电〔2011〕6号)要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情况;
  (五)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六)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七)《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4号)贯彻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这次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大意义,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来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安排,并要深入一线开展检查督查,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
  (二)周密部署,严格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确定检查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凡是进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通报当地政府一律关闭取缔;未消除安全隐患要停工停产进行整改,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方案报市政府安委办,市政府安委办要加强对开展情况的督导。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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