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和实行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调整保障机制。各地要认真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根据《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用工单位的薪酬管理与业绩考核体系,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实现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与用工单位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要在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工资和社会保险专户制度,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积极推动被派遣劳动者参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增长纳入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四)加强劳务派遣维权机制建设。一是健全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要根据《
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和日常巡查,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案件。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二是健全劳务派遣争议调处机制。各地要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快速审理、依法结案,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一)各地要根据《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已在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的,要尽快退出,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等衔接工作,或通过建立劳务派遣员工身份转换机制,将符合要求的被派遣劳动者转为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二)重点纠正当前劳务派遣用工突出问题。各地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严格按照《
劳动合同法》、《
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和运作,切实履行对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责任,坚决纠正下列情形:一是部分用工单位将已经是本单位的职工成建制地转为劳务派遣用工;二是部分国有企业为规避工资总额限制,在非“三性”岗位违规使用劳务派遣;三是部分筹备上市的公司为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四是部分用工单位本可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却变相使用劳务派遣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