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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21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管理工作,现制定《福建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办法》,并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充实人员,保障必要经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催报补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福建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关系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报送审查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就集体合同签订双方主体资格、协商和签订程序、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等进行审查。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驻榕的中央属、省属企业集体合同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驻其他设区市的中央属、省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设区市属企业的报送审查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当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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