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企业方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超过上述期限的,企业在报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签订或变更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由区域、行业的雇主组织或者工会组织按照规定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条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文本原件一份;
(二)报送集体合同综合说明材料一份,内容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双方协商代表名单(该三项内容以企业网上劳动用工备案相关记录为依据);开始协商时间及协商过程、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
(三)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五)双方首席代表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如有委托协商代表的应提供双方委托协商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六)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应当注明到会人数、投票表决情况;
报送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报送企业对本行业、区域雇主组织的委托书或者对集体合同的签字确认件。
报送专项集体合同的,在综合性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可只报送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协商会议记录和职代会决议。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进行查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集体合同审查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对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场告知企业,说明理由,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第九条 集体合同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登记→向企业出具《集体合同审查受理通知书》→审查→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见附件2)→向企业协商双方送达→填写《集体合同审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4)→备案→存档。
第十条 集体合同审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