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资格、协商双方协商代表资格是否合法。
(二)协商程序审查。主要审查集体合同是否依法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等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审查。主要审查集体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法。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集体合同即告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主体、程序、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及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告知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双方应当就异议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修改集体合同,并在十日内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公示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三条 对已审查通过的集体合同,要建立集体合同审查电子台账和完善统计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做好《集体合同签订情况》(人社统IR2号)报表的上报备案工作。已审查通过的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存档期限应不短于集体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强集体合同报送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集体合同审查受理通知书》参考样式
2.《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参考样式
3.《集体合同审查情况登记表》参考样式
4.《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审查情况登记表》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