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坚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精通业务,从事税收工作3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在全省统一组织的人才库选拔竞赛中达到规定分值经综合评定合格的可列入人才库。
(二)下列人员经综合评定合格可直接列入相应人才库:
1.获得2006年以来省局级以上业务技能竞赛前10%名次的且现仍从事原竞赛时岗位工作的;
2.取得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资、注册税务师和律师资格以及其它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
3.已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人才库的。
第九条 人才库选拔程序:
省、市、县(区)局分别负责组织本级人才库,各级地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报名人员资格审查和组织入库专门业务考试,人才库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免试人员和入库人员名单,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公布入库人员名单。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人才库人员实行定期动态管理,建库完成后根据税收工作需要有计划调整,每三年对人才库进行一次集中补充和清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才库领导小组要定期对人才库人员工作业绩和抽调表现进行专题评价,建立人才业绩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 人才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人才库成员资格:
(一)业绩评价不合格的;
(二)调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不服从调配和管理的;
(四)违反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的;
(五)调离本系统的;
(六)未按本办法申报、履行人才义务或者因个人自然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入选条件的;
(七)自愿退出的或所在单位建议退出的。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人才库人员档案,制定人才库人员的信息更新、跟踪管理、分析评价等管理措施。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人才库人员主要参与以下工作: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工作任务;突击性工作任务;创新性工作任务;税收大要案查处;大型活动、会议组织筹备等。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有针对性地从本级人才库中选拔一定比例人员担任系统内兼职教师,并给予适当课时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