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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9〕3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全面理解限期治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总量减排的具体要求,熟练运用《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要根据文件要求,结合自身职责,于9月7日前,对辖区内区控水重点监控企业,通过全面排查、现场监测和技术评估等步骤,排查排污超标超总量、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污染源;9月30日之前,通过事先告知、审查认定等程序,对辖区内的区控重点排污单位下达一批限期治理决定,并将《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与《限期治理决定书》等相关材料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备案;在2010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三、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结合我区污染源联合检查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我区国控水重点监控企业限期治理工作。并于2009年9月24日前,对我区国控水重点监控企业中排污超标超 总量、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污染源,下达一批限期治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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