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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中央企业研发机构落户天津未来科技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对于落户天津未来科技城的高端研发机构,优先优惠提供人才公寓、安居房、商品房等生活配套用房;对人员数量多、住房需求量大的央企研发机构,优先供地,定向使用,所需补贴资金从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高端研发机构在天津未来科技城研发聚集区购房的,每平方米给予2000元的补助;租用房屋的,免收3年租金;自建办公用房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从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对研发机构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国拨资金额的10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匹配。

  第十九条 在天津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央企高端研发机构为天津未来科技城内企业提供合作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辐射、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评价等专业化服务。对于符合未来科技城产业发展需要,服务业绩较好的创新机构或产业技术平台,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入驻天津未来科技城的高端研发机构,前3年按研发机构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30%予以最高80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央企在天津未来科技城建立高端研发机构的,在单位设立和人员调配等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四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国拨资金额的100%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匹配。

  第二十四条 对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高端研发机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100%的奖励,之后3年给予50%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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