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于落户天津未来科技城的高端研发机构,优先优惠提供人才公寓、安居房、商品房等生活配套用房;对人员数量多、住房需求量大的央企研发机构,优先供地,定向使用,所需补贴资金从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高端研发机构在天津未来科技城研发聚集区购房的,每平方米给予2000元的补助;租用房屋的,免收3年租金;自建办公用房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从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对研发机构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国拨资金额的10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匹配。
第十九条 在天津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央企高端研发机构为天津未来科技城内企业提供合作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辐射、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评价等专业化服务。对于符合未来科技城产业发展需要,服务业绩较好的创新机构或产业技术平台,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入驻天津未来科技城的高端研发机构,前3年按研发机构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30%予以最高80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央企在天津未来科技城建立高端研发机构的,在单位设立和人员调配等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四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国拨资金额的100%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匹配。
第二十四条 对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高端研发机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100%的奖励,之后3年给予50%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