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煤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在煤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8号)要求,决定在煤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责任制实施范围
(一)煤矿:以矿井为单位挂牌,包括生产矿井、建设矿井、技改矿井;
(二)尾矿库:以库为单位挂牌,包括运行尾矿库、在建尾矿库;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在建项目)、储存、运输企业为单位挂牌。
二、挂牌责任人
(一)煤矿挂牌责任人为矿井所属主体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的副市长、属地人民政府的县(市)长;
(二)尾矿库挂牌责任人为尾矿所属企业的董事长和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属地人民政府的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及相关部门责任人(大库挂市长、中库挂副市长、小库挂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挂牌责任人为所属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市政府的副市长,属地人民政府的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相关部门责任人。
三、挂牌责任人工作职责
(一)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运行;
(二)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检查挂牌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组织实施
(一)煤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安监局分别制定并组织落实。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