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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主线上,相临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的,要书面提出撤并收费站点(含调整收费站点位置)的整改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完成撤并(调整)收费站的相关工作。
  2.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
  (四)严禁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检查或收费。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31日)
  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清查和核实本单位管理的截至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并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应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
  各有关单位应于8月15日前将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及相关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整改方案等一并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并确保报表内容真实、全面,相关数据准确、翔实;自查问题依据合法充分、整改方案内容完整、措施得力且具可操作性。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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