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运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统筹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推进的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医疗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原则,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第三条 市级统筹的基本模式: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市级统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市级统筹的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二章 基金征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本人以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按8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退休(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