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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要加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县级经办机构仍是医疗保险费征收的主体,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向经办机构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负担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并足额及时缴纳。
  第八条 建立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制定。
  第九条 凡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都要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条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最高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全市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征缴、统一拨付。市、县(市、区)征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由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基金收入过渡户和基金支出户。各县(市、区)征收的医疗保险费按月由收入过渡户全部上缴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设立的收入过渡户(以下简称收入过渡户)。市收入过渡户按月将市本级和县(市、区)筹集的医疗保险费上缴市级财政专户,收入过渡户月末无余额。县(市、区)基金支出户预先核拨2个月的周转金,当月基金支出先从周转金中支出,月末向市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医疗保险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所需基金拨入市级医疗保险支出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拨款后,按基金支出计划拨付到各县(市、区)支出户。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编制年度基金预算,经县(市、区)人社部门批准并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全市年度医疗保险收支预算,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并由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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