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级统筹时,县级历年结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在摸清底数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全部划转上解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前,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在市级统筹启动时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欠。
第十五条 市级统筹后,市人社部门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基金征缴任务目标管理。县(市、区)经办机构完成了市下达的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如基金出现支付缺口,且无违规使用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支付(或由市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解决;县(市、区)经办机构未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如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或由市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缺口基金乘以完成目标任务的比例予以支付,其余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对完成任务好的经办机构实施奖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安排经办机构奖励经费,用于对市、县(市、区)经办机构的考核奖励、弥补日常经费不足。
第四章 待遇水平
第十七条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住院或慢性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住院次序分别确定,在一个自然年度按医院等级依次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人社部门可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缴费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等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全市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划入;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3%划入;退休人员(含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2%划入。上述记入办法从市级统筹启动时全市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