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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工业园区中央商贸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四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获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第六条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栏杆)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七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居住建筑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居室空间既有主朝向窗户又有次要朝向窗户时,只分析主朝向窗户。

  第八条 (一)拟建建筑的首层总平面图、屋顶总平面图和单体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及蓝图(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二)已规划批准的客体建筑的首层总平面图、屋顶总平面图和单体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如已规划竣工验收,需委托测绘部门进行日照测量。

  第九条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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