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速淘汰二恶英污染严重、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2011年底前,淘汰关停如下项目:1.对于不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2.符合产业政策但污染排放经治理仍长期不达标的企业,经分析实施技术改造经济不可行的;3.年处理量为3万吨以下的生活垃圾焚烧企业,3000吨以下的焚烧导线企业、一般工业废物焚烧企业、危险废物焚烧企业和医疗废物焚烧企业;4.铁矿石烧结床面积35m2以下的烧结机;5.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6.利用直接燃烧煤的反射炉再生铝项目和4吨以下的其他反射炉再生铝项目,采用坩锅炉熔炼再生铝合金等落后工艺;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牵头单位:市经信委,相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二)严格环境准入条件。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在涉及产生二恶英的项目,在立项之前须充分考虑当地环境容量及二恶英削减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污染预防中的主导作用。属于重点源的新建、扩改建项目或规划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将控制二恶英排放作为重点内容,加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二恶英排放监测,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从源头控制二恶英产生。(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市经信委、市环保局须将二恶英削减和控制作为清洁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鼓励采用有利于二恶英削减和控制的工艺技术和防控措施。二恶英重点排放源企业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积极落实审核方案,采取削减和控制措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并依法将审核结果向环境保护部门和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2011年12月底前,重点行业所有排放废气装置,必须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设施。国家、省及市重点监管企业产生的二恶英削减和控制全部纳入清洁生产审核体系,国家重点监管企业在2012年底前实施清洁生产;省重点监管企业在2013年底前实施清洁生产;市重点监管企业在2014年底前实施清洁生产;其余企业在2015年年底前实施清洁生产。(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推动铁矿石烧结的协同减排。铁矿石烧结应通过选用低氯化物含量原料、减少氯化钙使用、对加入原料中的轧钢皮进行除油预处理、增加料层透气性、采用粉尘返料造球等措施减少二恶英的产生。鼓励采用烧结废气循环技术减少废气产生量和二恶英排放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废气综合净化设施。鼓励企业选择先进工艺,优化工程设计,实现常规污染物与二恶英协同减排。按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加快淘汰小型烧结机。(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