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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局直属分局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局直属分局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地税发〔2011〕31号)规定,我局直属分局拟开展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后我局直属分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的种类
  (一)通用类发票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建筑业统一发票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4.发票换票证
  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通用机打发票
  6.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
  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通用手工发票
  8.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通用定额发票
  9.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
  (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
  1.**公司机打发票
  2.**公司定额发票
  3.**门票
  二、特殊行业新旧发票的衔接
  (一)从事代收费业务的银行,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
  (二)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及报关代理业的纳税人,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申请印有单位名称新版发票的条件
  纳税人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发票年使用量在10万份以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可采取在通用机打发票上通过软件程序将单位名称(或标识)打印在票头左侧或下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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