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本年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及代表机构年检、年报增加抽查方式。各分局要根据辖区实际,将风险度较高的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纳入抽查范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抽查分为三类:
(1)重点、热点行业企业;
(2)停业、歇业企业;
(3)投资规模较大且存在监管隐患的企业。
对代表机构的抽查分为两类:
(1)上年度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代表机构;
(2)未按要求更换登记证的代表机构。
对列入抽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代表机构,其年检、年报的标注参照重点审查企业、代表机构进行。
手工标注步骤:企业监督管理科(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科)年检、年报人员登录“网格监管系统”,进入“日常管理”模块,在“企业年检”或“外商代表机构年报”菜单下,应用“手工标注”功能进行标注。
3.清理应检数据。目前案件系统中仍有部分上年度未检吊销的未结案件,有关分局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吊销公告到期后,要登录案件系统及时结案;至年检、年报开始时,吊销公告仍未到期的,要制作名录,按重点审查进行标注,防止此类企业和代表机构正常办理年检、年报。同时,要对开、吊状态并存的数据,协调登记部门和信息中心进行清理,防止已吊销企业及代表机构参加年检、年报。
(二)年检、年报具体实施。(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1.年检、年报时间及地点。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企业年检正常时间;7月1日至15日为责令未检企业申办年检时间;7月16日至9月15日为公告未检企业补办年检时间。代表机构年报时间安排与企业年检相同。年检地点为企业所在地工商所服务平台或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科)、市场监督管理科;年报地点为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科)或经市局批准的工商所。
2.年检、年报范围及承办单位。2011年12月31日前在市局及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代表机构,以及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由外省市迁入本市且经市局或分局核准的各类企业和代表机构均需接受年检,办理年报。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专业监管”现状,市局及分局登记的内资企业的年检由其所在地分局工商所办理,有形市场主办单位的年检由其所在地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代表机构年报原则上由其所在地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科)办理,具备条件且经市局批准的工商所可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代表机构年报。
3.年检、年报申报材料。
(1)法人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守法经营告知书;
②年检报告书;
③营业执照副本;
④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电子文本审计报告。营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解散清算决议;营业期限未满提前终止经营或因其他原因进行特别清算的,需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再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非法人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守法经营告知书;
②年检报告书;
③营业执照副本(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④加盖公章的隶属企业2010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代表机构年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电子版本);
③加盖公章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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