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省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0〕1号)的规定执行。中、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等费用。2011年省级安排市级的项目管理费只能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公共管理支出,但不得用于市级财政、水利部门的生活补贴、购置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县级项目管理费用由市县配套资金解决。
六、完善奖励机制
2011年,中、省对第一批15个重点县中建设任务完成好、年度目标如期实现的4个重点县给予奖励,每县奖励资金200万元,用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2009年、2010年县级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了评选,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后,确定耀州区、眉县、兴平市、泾阳县为获奖的重点县。上述4县要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详见附件1),参照小农水专项工程建设方案提纲,单独编制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陕财办农〔2010〕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重点县。各设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竞争立项确定的第三批重点县和下达的补助资金指标,组织开展本市重点县建设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
1、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2、申报程序。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包括省管县),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1-2013年)》(编写提纲见附件3)、《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1年度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4)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1年度)标准文本》(见附件5),联合向市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初步审查汇总后,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按时将第三批重点县、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批复建设方案。合规性审查不合格的,取消该重点县资格,或调减该市第三批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规模。
4、资金下达。在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依照建设方案下达项目计划,拨付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