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1〕13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包头市城镇化建设进程,统筹安排城市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国有土地补偿及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审定土地一级开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包头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四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由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行计划管理。土地一级开发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