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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于每年的12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汇总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并提交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需调整的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凡列入土地一级开发计划范围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联建、合建等方式擅自处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立项、规划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工作;
  (二)实施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实施市政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实施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前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也可委托辖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实施方案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签订协议的主要依据。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包括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征地方案、拆迁方案、市政建设方案、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预算、预期土地收益、资金筹集计划、实施方式及开发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前需具备相关审批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征地、拆迁、市政建设、环评等。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中标单位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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