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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一)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二)办理征收、农转用和房屋拆迁手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征收土地的,由辖区政府负责履行征收程序;涉及房屋拆迁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土地开发整理经营机构办理。
  (三)项目招标。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招标。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可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总承包或按预决算招标。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招标。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包括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和利润,其中,利润原则上不高于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15%。
  对特殊区域项目的利润率,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20%。
  (四)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确定中标单位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中标单位及辖区政府三方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中标单位需缴纳项目标底5-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设立专户管理。
  《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各方;
  2.土地一级开发的内容和标准;
  3.土地一级开发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4.土地一级开发的工程进度;
  5.工程监理及验收;
  6.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7.合同各方认为需明确的其他事项。
  (五)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验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计划和规划的批准文件组织验收,有关项目资金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的审查,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四章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与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标单位自筹资金;
  (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可参照《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包头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需要评估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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