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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二、以政府资助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
  (一)资助范围。
  市本级范围内,在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由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兴办,符合市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辽源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准入标准》(辽民联发〔2010〕10号)要求,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开展养护、托管、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政府资助。
  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及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力求符合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趋势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以避免无序竞争发展。
  (二)资助条件。
  1. 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
  2. 开业满6个月以上;
  3. 入住老人满意率达90%以上;
  4. 经正规审计机构审计合格;
  5. 年度考核和登记机关年检合格;
  6. 申请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7. 受资助养老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三)资助项目。
  1. 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政府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 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自建或购置用房且养老床位数50张以上、平均每张养老床位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新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床位数30张以上、平均每张养老床位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原有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核定的养老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 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款分3年等额拨付,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70%、区级财政承担30%。
  对在原机构基础上通过改扩建新增养老床位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政府核定的养老床位数每增加一张床位给予1 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款分3年等额拨付,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70%、区级财政承担30%。
  对租用服务用房且租期三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床位数50张以上、平均每张养老床位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新增机构和养老床位数30张以上、平均每张养老床位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原有机构,按照政府核定的养老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9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款分3年等额拨付,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70%、区级财政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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