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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十)任何供水、制水企业不得擅自向用户承诺供水,需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向项目用水单位供水。
  四、实行严格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十一)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红线。“十二五”期间全市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1亿立方米之内,其中黄河水控制在自治区分配指标之内,地下水控制在4亿立方米之内;力争每年压减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开采量1000万立方米,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状况根本扭转,实现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对用水单位制定明确的年度用水计划,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任何地区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加强取水计量监管,对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一律不再审批新增取水。
  (十二)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依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管理权限内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得越权审批;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个人)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取水。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用水,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执行,从严控制使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
  (十三)强化计划用水考核。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进行考核,对超计划取水实行累进加价收取水费;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备井技术档案和台帐,定期检查地下水取水户的用水情况和计量设施完好情况,各用水户必须在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损坏不及时更换的,依据《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按水泵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足额征收水资源费。
  (十四)严格执行“三个一律不准”。2011年起,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一律不准再审批新的自备水源井,一律不准使用地下水进行土建工程建设,一律不准收取违法取水的在建新建土建工程水资源费;对违规使用地下水的业主,依法惩处,无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井坚决封停。
  (十五)建立明确的地下水使用退出机制。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除生活饮用水和有特殊生产工艺要求外,工业、经营服务业、绿化等用水一律退出使用地下水,符合水源置换条件的地下水源井坚决予以关闭、封停;对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工艺和技术规范需求的自备井,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征收地下水水费,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用水,限量开采,强化监控,并随公共供水条件的改善适时关停。
  (十六)依法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山北地区水资源严重匮乏旗县区,严禁过度开采地下水资源,坚决遏止过度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地下水资源优先用于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农牧民安全饮水,确保优质优用;对影响和威胁城镇安全供水和农牧民安全饮水的工业和建设项目,坚决依法查处,限制其取用水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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