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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工程建设领域未批先建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工程建设领域未批先建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建设管理秩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就加大打击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和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安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工程建设领域未批先建行为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同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管理登记。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严禁进行工程建设。擅自建设的,属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工程建设。对违法建设工程,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满足规划要求及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市城乡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按工程建设合同价款最高限额实施处罚,并要求建设单位尽快完善手续;对违法建设工程,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满足规划要求及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市城乡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于未按要求停止建设或整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建设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行停工。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未批先建项目,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及违法用地的未批先建项目,要依法予以制止、立案、处罚和执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行政处罚的未批先建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并纳入资质等级管理范围,所建项目暂停工程竣工验收;供电、供水等公共服务单位在接到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项目出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要立即停止对未批先建项目的供电、供水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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