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已列入市政府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确需提前建设的,建设工程方案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由所在地区政府或项目建设主管机关函报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工程建设行为,杜绝工程建设领域未批先建行为的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整治工作中,若发现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参与、支持、纵容未批先建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妨碍、阻拦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工程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等手续,认真履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签订合同等法定程序,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图审、招标、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管,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意见在实体上的整改情况,重点落实有无重大结构变更、违规加(减)层、扩建及擅自降低节能标准等行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强制进行专项论证,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对大跨度、特殊结构、结构复杂等高风险工程要实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对未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或不按论证方案组织施工的,一律停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实施处罚。
(三)强化对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大对廉租房、公租房、城市棚户区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市政公用工程、工业园区重点项目的质量督查和技术指导,组织专门队伍,充实技术力量,全面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建筑实体质量。
(四)强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体系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地方一级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包府发〔2008〕4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村镇建设管理制度,充实专业人才,购置工程质量检测仪器,形成组织严密、功能健全、运作灵活的村镇质量监管体系,保证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三、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